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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新航船员学校 更新:2014-07-18 点击:0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93号)和市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 23号)精神,现将2013年,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
(一)适当降低人才中心摊位费
常规人才中心摊位费由原300元/场次调整至180元/场次。招聘单位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凭法人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通过合肥人才网预订展位。执行期从201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
(二)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
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执行期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
(三)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2013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企业,携带企业财务资料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允许重点帮扶企业在2013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2013年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缓缴执行时间为2013年之内,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市、县(市)经信委部门初审,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在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补贴执行时间为2013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与本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重点帮扶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2013年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3.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4.《2013年重点帮扶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花名册》;
5.企业2010-2012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重点帮扶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重点帮扶企业应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和金额,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县(市)经信委、财政局复核,由市、县(市)财政局直接将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名单汇总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支付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
受补贴重点帮扶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贴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受补贴重点帮扶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二、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和开展培训
(一)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引进技能型人才
2013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20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补助。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证明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职业介绍内容复印件;
4.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5.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将资金拨至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二)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
2013年,对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市)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县(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中职学校申请补贴由市教育局审核,技工院校申请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校申请补贴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2013年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报表》;
2.《2013年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3.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当年毕业生与在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证明材料。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等院校申请补贴材料直接报送合肥市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补贴时间应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
(三)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补贴500、1000、2000、3000元补贴。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文件执行。省属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三、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和各经济实体组织等投资建立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先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
3、创业实体领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即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后,认定确认。
(二)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市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水电、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费用减免补助。
2.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减免补贴。
3.补贴程序。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按季申报。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初审后,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标准。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奖励程序。国家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包括开户银行、户名和帐号);
2.被认定为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的,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

五、新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可在2013年享受相关政策,2012年已认定的困难企业不再重新认定,可在2013年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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